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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繁难案件精密审理,即符合案件审理规律,也符合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案件繁简分流中,有些涉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社会发展至今,各种利益冲突引出的社会矛盾迅速增多。在解决社会矛盾的各

  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繁难案件精密审理,即符合案件审理规律,也符合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案件繁简分流中,有些涉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社会发展至今,各种利益冲突引出的社会矛盾迅速增多。在解决社会矛盾的各种机制中,司法的作用得以凸显,越来越多的社会利益冲突通过司法渠道得以解决,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案件的繁简分流来应对这一司法局面;另一方面,当事人亲历司法,总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快速解决,早一点形成裁判的确定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恰逢其时,对于司法的需求和当事人的愿望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一、划分繁简案件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

  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繁难案件精密审理,即符合案件审理规律,也符合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何谓简单案件、何谓繁难案件,是司法审判繁简分流制度要加以厘清的问题。《意见》率先就此作出回答,通过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方面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由于上述划分繁简案件的要素较为概括,具体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加以细化,因此《意见》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以便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繁简案件分流的要求。

  许多国家划分繁简案件,除上述因素之外,民事诉讼一般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刑事诉讼一般以案件性质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此种思路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二、通过诉讼程序改造推动繁简分流

  案件之繁简确定之后,如何通过诉讼的主要环节达到繁简分流的目标,是决定繁简分流改革成败的关键。《意见》用不小篇幅,从立案、送达等环节规定了相关程序作业要点,内容较为具体,颇具操作性。

  1.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案件在立案环节进行分流的方式有两种:一为法院自主分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为甄别繁简案件并随即进行分流提供了经验,例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可以为甄别提供一定的依据,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以及当事人争议不大或者争议简单明确的案件,可以归入简单案件之列,反之就是复杂案件。二为当事人约定分流。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自己无法自行化解的纠纷,本着自身利益,对于司法程序也会有相应的期望,这种期望之一就是司法处理纠纷的高效率。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符合这种期望,也体现了当事人参与司法程序自主性的增强,也为法院进行案件分流提供了便利。

  2.简案快审

  案件分流之后简单案件的审理,从确定并推广速裁程序、调整送达程序与方式、多起案件合并集中审理、示范诉讼、庭前会议、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庭审方式简化等多个方面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3.调整二审的侧重点和功能

  二审主要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放弃复审制,改为续审制,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强化二审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等方面的功能。

  《意见》带给我们的启发是,在我国,借鉴域外刑事诉讼制度,根据案件繁简不同而设定不同程序,也许不失为改革中可取的方案。如在法国不但将刑事罪名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三种犯罪不同的诉讼程序,甚至分别设立了重罪法院(又称“巡回法院”)、轻罪法院、违警法院(又称“警察法庭”),分别审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三、再次审视公正价值之外的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意见》作出了多项制度安排,包括诉讼程序改造之外的多项配套措施,例如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诉讼材料的电子化等。

  此外,《意见》对于庭审记录方式也作出规定,期望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以及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意见》还就当庭宣判作出规定,根据繁简案件不同,分别规定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和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的要求。

  司法案件的繁简分流应当理解为在不伤及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诉讼效率的追求。司法改革要解决司法效率问题,但更重要的还是解决司法公正问题,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价值所在。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改革妨碍司法效率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不良设计使司法活动保持低效率的运作状态,司法的低效率同样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损害性的作用——让法院无法及时消化掉大量案件,让当事人长期陷入讼累。这种司法,不能认为是健康的司法。为此,在司法体制方面,《意见》提出如下改革思路:

  1.科学设定人案配比。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2.推广专业化审判。根据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以及案件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这些措施表明,法院对于司法规律有着准确把握,认识到要提高效率必须采行更具效率的司法程序之外,还应当拥有足够的受过训练的专业化法官,包括专门办理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专业化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繁简分流中,有些涉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我国的普通程序审判,绝大多数都在半天审完,很多审判员甚至半天可以开庭审完两个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其效率不可谓不高。如果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审判的各个环节进行简化,容易使一个本来就很简易的普通程序几乎化为乌有,或者使案件含糊了结,不仅在程序上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而且在实体上有可能发生错判或出现量刑偏差。

  及时惩处犯罪人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生命等合法权利,是司法追求的目标,而另一方面,公民的财产乃至生命等权利不仅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可能因为国家权力的滥用而遭受损害,因此刑事诉讼应当重视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使之得到充分行使,从而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做到程序合法、事实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