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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合同期104年 律师:存在重大误解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8
摘要: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有媒体报道,2011年6月,刘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推销保险产品的人称,刘女士连续5年每年交纳2万元后,就能取走10万元的本金和分红。令人不解的是保险合同显示,

保险产品合同期104年 律师:存在重大误解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有媒体报道,2011年6月,刘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推销保险产品的人称,刘女士连续5年每年交纳2万元后,就能取走10万元的本金和分红。令人不解的是保险合同显示,到2115年6月7日为合同期满日,保险产品合同期长达104年。近日,刘女士想取回已交纳的10万元本金,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只可取出9.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西翠路支行承认刘女士购买的产品是其代理的保险产品。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一客户经理告诉媒体,刘女士要取回所有本金的行为属于退保,只能按当前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退款,所以无法全额退款。

对于刘女士在2011年6月购买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事,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梁智律师。

梁智律师认为,在法律关系上,刘女士购买的保险是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刘女士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中国农业银行只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

合同期长达104年 律师:存在重大误解

对于刘女士出示的保险产品合同期长达104年。梁智律师认为,合同期长达104年肯定是有问题的,构成了民法原则上的重大误解,因为保险合同的期限,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主要条款应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行。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保险公司的人或代理人在填写合同时存在笔误。第二种是生命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代理人欺诈消费者。他认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即不是签订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银行代理人在违背投保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投保人也有权撤销合同。

刘女士找到当时办理投保的中国农业银行要求返还本金,银行回应只是代理了这款保险产品,投保人要取回本金的话需要和保险公司联系。梁智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和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这种做法是有害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形象。如果刘女士的保险合同是银行工作人员代表保险公司故意填写了这样的期限的话,银行工作人员就构成合同诈骗,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投保人或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与自己的想法不一致,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应当选择放弃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