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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9
摘要:在前几期推送中,笔者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德国、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美国等域外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进行了介绍。从前文介绍中可以看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各不相同,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各有特色,差

在前几期推送中,笔者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德国、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美国等域外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进行了介绍。从前文介绍中可以看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各不相同,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各有特色,差别很大。可以说,目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国际通行的司法考试运行模式。这就提醒我们在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时,必须尊重已经运行多年的既有考试模式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少一些盲目模仿和照搬,多一些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域外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设计各有千秋,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提取出若干“最大公约数”,这些“最大公约数”应当作为我们未来司法考试改革的重要参考因素。现就我国未来司法考试改革的几个方向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决策层参考:

一、关于“一职双考”还是“一职单考”的问题

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采取的是“一职双考”模式。所谓“一职双考”,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与“一职双考”相对应的是“一职单考”,即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仅须通过司法考试,无需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通过前几期对域外法律职业考试的介绍可知,“一职单考”模式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目前仅有我国一家采取“一职双考”模式。“一职双考”模式弊端重重,不但加大了考生的考试负担,而且导致大量非常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无法在申论和行测考试中取得高分而被法院、检察院拒之门外,对此本连载第34期推送已经作了详细阐述,在此不再展开。有人感兴趣的是,如果没有公务员考试予以辅助,那么域外各国如何将众多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配置到具体的、特定的司法机关中去?对此,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以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考试和律师的选任考试分别进行,前者为选拔性考试,按照提前预设的录取名额和考生分数的高低择优录取;后者为资格性考试,不设过关名额限制,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即为考试通过,获得成为律师的资格。另一种以德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进行选拔,考试成绩排名最靠前的那一小部分考生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而其他合格人员则获得成为律师的资格。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由当前的“一职双考”模式转变为“一职单考”模式。至于是采取前述的法、意模式还是采德、日模式?笔者建议采纳德、日模式,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因为我国自2002至今一直采取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任职资格合而为一的统一司法考试模式,这一模式已经深入人心,若现在再改采法、意的分别考试模式,恐怕难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且有开历史倒车的嫌疑。至于“一职单考”模式下选拔性司法考试的具体运行流程,下期推送将进行详细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二、关于考生的专业背景限制问题

目前,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行专业背景限制,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比如,日本和韩国近年来大力推行司法考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法科大学院(类似我国的法律硕士,只有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意大利司法考试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司法考试,但必须提供大学期间修习相关法律专业必修课程的证明。英国和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要求报考者必须为法学院的毕业生,否则应当完成规定期限的法律课程学习。之所以出台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是为了确保法律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二是为了提升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法律职业考试的通过率,从而提升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法学专业的积极性,形成法律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仅对报考者的学历提出明确要求,而对报考者的专业背景不作任何要求。这一政策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刚刚建立时的2002年尚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各大高校法律专业的大规模扩招才刚刚开始,法律专业毕业生相对还比较紧缺。如今十几年时间过去了,法学毕业生的供求状况早已今非昔比。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共有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 22万多人,法学硕士在校生达6万多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①]。根据以上数据,我国有各类法学在校大学生将近60万人,平均每年毕业约17万人,其中法学专科生7.3万人、本科生7.5万人、硕士生2万人,博士生3000人。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校11个一级学科就业率调查报告中显示,从2002年到2005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4年排名倒数第一。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②]。另据东南大学老师王禄生先生在其《法科生就业:不得不转的残酷事实》一文中介绍(刊载于王禄生独家运营的微信公号“数说司法”第26期),2010年至2012年间,法学专业是失业率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高居失业率排行榜第3名;法学是失业人数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高居失业率排行榜第1名;法学是专业门槛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位居所有专业前10名。我国每年毕业如此多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且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这不仅是对法律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主要培养目标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国家既然招收并培养了这么多的法学类大学生,就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机会、搭建平台。否则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连年倒数,今后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还有谁愿意学习法律?法学专业后继无人,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依靠谁去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尽快与国际接轨,对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进行修改,将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排除在司考大门之外。

三、关于法律职业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的问题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