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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绑架杀人案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9
摘要:宜宾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绑架杀人案件
  29日上午10点,四川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绑架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岳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对四被告人各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终身、没收财产、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经商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后,产生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念头。2014年下半年,刘某邀约被告人岳某、冯某参与谋划绑架宜宾某集团董事长章某某(另处),岳某邀约被告人陈某参与。经过多次跟踪,2015年4月,刘某等人发现了章某某所住地,并在章某某住所同一单元租住了住房。2015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持刀、枪、喷雾剂,将章某某绑架至翠屏区赵场街道租住房。随后,岳某、陈某将被害人甲谷某某骗至该租住房内。刘某、岳某持刀、枪反复威胁章某某,迫使章某某答应于2016年3月以前交付赎金1亿元人民币。为确保章某某不报警,按期交付赎金,刘某等人胁迫章某某与他们一起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被害人甲谷某某杀害,刘某对整个杀人过程进行了录像。随后,被告人岳某、陈某、冯某将甲谷某某的尸体抬入灶台中焚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冯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采用暴力手段共同故意杀害被害人甲谷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冯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岳某、陈某、冯某积极预谋、精心实施本案,在犯罪过程中暴力胁迫他人滥杀无辜,藐视国法、轻视生命,犯罪后又采用焚尸的方式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据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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