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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吴宗明诉泉港区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吴宗明诉泉港区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闽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宗明,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沙格中学, 上诉人吴宗明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行初字第20
吴宗明诉泉港区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闽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宗明,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沙格中学,

上诉人吴宗明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吴宗明如认为泉港区政府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吴宗明提供的“省长信箱”发送给收件人为“吴宗明”的电子邮件,其内容载明“整场接访活动不存在你反映的‘暴力侵犯其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问题’’,故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吴宗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除此之外,吴宗明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因此,吴宗明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声
代理审判员 史寅超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晓燕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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