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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VESUVIUS CRUCIBLE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
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VESUVIUS CRUCIBLE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企业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纳德•M•萨提那(Donald M. Satina),秘书。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简称维苏维尤斯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3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维苏维尤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军、陈建民,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邓巍、张华,原审第三人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济南新峨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维苏维尤斯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滑门阀的防裂阀板”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7年1月8日,济南新峨嵋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2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8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证据1和第10980号决定的表述可以看出,第10980号决定中图4(B)所指向的应当是“新形状”一图。在证据1的图3、图4(B)(新形状)及图8当中,均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附图中所显示的耐火板形状极为相似的滑板形状,虽然证据1中确实没有用文字方式将上述滑板的具体数值、规格做出明确描述,但通过对证据1中相关附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客观对比后完全可以得出二者形状近似的结论。由于证据1中已经就对滑板形状进行改进的目的、滑板形状改进前后的对比情况和随之带来的应力变化以及约束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当中的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完全可以得到实现本专利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就本专利与证据1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在证据1的附图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附图极为近似的即偏离方向为大致平行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最大5°的偏离角度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限次数的试验或者合乎逻辑的分析是可以得到的,且维苏维尤斯公司亦未证明本专利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已经就滑板形状的改进作出了相应的技术教导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边缘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先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圆弧过渡比尖角过渡具有更优越的防止裂纹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公知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980号决定。

维苏维尤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0980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权利要求1-6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理由为:第一,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浇注孔周围产生裂纹,证据1主要解决工作区的裂纹问题,故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第二,证据1没有使用节流区域边缘和所在象限对角线之间的“平行方向”来解决减少证据1的耐火板的节流区域中的裂纹这一技术问题的教导;第三,原审判决认定“±5°的角度范围可以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有限次数的试验获得”缺乏事实依据;第四,原审判决认为维苏维尤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而具有的优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济南新峨嵋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一种滑门阀的防裂阀板”的发明专利由维苏维尤斯公司于2000年1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3年6月11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00806744.9。本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滑门阀的耐火板(1),板(1)由一个矩形(R)所限定,矩形(R)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其还具有一个浇注孔(3),该浇注孔偏心地定位在矩形(R)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4)为中心的圆(C)所限定,矩形(R)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C)圆心(4)的直线(5,6)划分为四个象限,这些直线(5,6)中的直线(6)在矩形(R)的两个平行边中间延伸,每个象限各自具有相交的对角线:(D1,D2),(D’1,D’2),(D”1,D”2)和(D”1,D”’2),其中矩形(R)的角(7-10)被切掉并用倾斜的边缘(15-12)替代,距离浇注孔(3)最远的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 5°而偏离于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其特征在于,距离浇注孔(3)最近的这些边缘(17,18)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

(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

(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5)和(16)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选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7)和(18)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选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

7、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的滑门阀。

8、一种适合于容纳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的滑门阀,该滑门阀具有至少一个容纳所述板的凹口,凹口的形状由一个矩形(R)所限定,该矩形具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和一个浇注孔(3),浇注孔偏心地定位在矩形(R)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4)为中心的圆(C)所限定,矩形(R)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C)圆心(4)的直线(5,6)划分为四个象限,这些直线(5,6)中的直线(6)在矩形(R)的两个平行边中间延伸,每个象限各自具有相交的对角线:(D1,D2),(D’1,D’2),(D”1,D”2)和(D”1,D”’2),其中矩形(R)的角(7-10)被切掉并用倾斜的边缘(15-12)替代,距离浇注孔(3)最远的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而偏离于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其特征在于,距离浇注孔(3)最近的这些边缘(17,18)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

(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

(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

在本专利说明书部分有如下文字描述:本发明一般涉及用在滑门阀中的防裂阀板,这种滑门阀被用于控制一股熔化的金属流,并且本发明特别涉及一种能够防止因热机械应力而产生裂纹的阀板。……由于每块板上紧邻导流孔的区域的膨胀率明显大于板的平均膨胀率,所以由此导致的巨大的热梯度会产生大量的热机械应力。这些应力会导致裂纹的形成,这些裂纹从板上的孔向外辐射扩展。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抑制这些裂纹的扩展,那么该裂纹就会一直扩展至板的外边缘处,从而使板断裂。

2007年1月8日,济南新峨嵋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

证据1为1988年2月20日出版的《国外耐火材料》(封面、版权页及涉及论文《滑板形状的改进》的第35-37页的复印件共5页)。在《滑板形状的改进》一文中,论文的摘要部分公开:以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为目的,对滑板形状进行了改进。通过试验和分析得到的新形状滑板在实际使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论文的关键词为滑板、形状、裂纹。文章指出:现在的问题是,钢包用滑板以提高耐用性为目标,由于按照更加致密化的方向改进材质,反而容易发生裂纹。在改进形状的设想部分指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以下述三项为基础进行实验和分析。(1)抑制工作面的纵裂纹的产生和扩展。采用在水口附近能够约束的形状,使压缩应力作用于工作面……。在第35页的图3,第36页的图4(B)(新形状)及图8当中均公开了一个由矩形所限定的滑板形状,该矩形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还具有一个浇注孔,该浇注孔定位在矩形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为中心的圆所限定,矩形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心的两条直线划分为四个象限;由图中可以看出,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在图4的评注部分指出:从此结果可以设想,在新形状下,压缩应变作用于整个工作面,抑制裂纹的产生和扩展之效果最大。(新形状详见下图)

此外,在证据1第37页的“结语”部分有如下表述:这次通过实验、分析得到的滑板的新形状、约束方法,在实际使用中,不仅在防止扩大滑板的裂纹上有效果,而且确认在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上有显著效果。另查,在第36页的图4(B)包括两幅图,其中的第二幅图左上方有“新形状”字样,两幅图的外力受力方向相同,但第二幅图与第一幅图相比在形状上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2007年6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济南新峨嵋公司将无效理由及证据明确为:一、证据1的图3、4、8和证据2的附图4、7、9、10中分别可以直观看到已经覆盖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5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防止上下板交替使用时产生的安装错误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并未对消除应力产生积极的效果,由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中“距离浇注孔(3)最远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而偏离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方向”、“各个象限对角线的方向”中包含了说明书实施例中未提及的一些象限及其对角线,另外,权利要求1中“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事实上包含了所有的方向,这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不相符,由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涉及与权利要求1所述滑板配套使用的滑门阀的结构,但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有关滑门阀的记载,由此,权利要求7、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80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8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未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边缘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度偏离于(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本专利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都是通过限定滑板/耐火板的形状来防止工作区域裂纹的产生和扩展。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附图(即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耐火板相对应的形状)相近似的滑板形状,并且还教导了约束方法,即滑板的形状与夹紧力的方向相关,而不超过5度的公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经过有限次试验所容易得出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据1中并没有关于滑板形状文字性描述,但在获得确定的形状后,用文字去描述该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作出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所教导的滑板形状的基础上经有限次试验所容易得到的,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边缘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先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在两直线相交处采用过渡圆弧连接,从而避免尖角处的应力集中导致裂纹产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技术,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耐火板循环使用时起到标识作用,预防安装错误。对于原本形状对称,但安装位置却要求严格的部件,将其做成明显不对称形状,以避免安装错误,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8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8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7、8有效。

第10980号决定第6页中还有如下表述:证据1中的图3、4(B)、8中所示出的滑板由一个矩形所限定,该矩形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还具有一个浇注孔,该浇注孔定位在矩形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为中心的圆所限定,矩形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心的两条直线划分为四个象限;由图中可以看出,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授权文本、证据1、第10980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目的是要通过改进耐火板的形状,从而最优地将夹紧力集中在节流区域内和浇注孔周围,而达到防止因热机械应力而在板上产生裂纹的技术效果。证据1当中《滑板形状的改进》一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滑板形状和约束方法的改进来抑制工作面裂纹的产生和扩展。其中:

第一,证据1中“改进形状的设想”部分明确提出采用在水口附近能够约束的形状,使压缩应力作用于工作面的方式来抑制工作面纵裂纹的产生和扩展。

第二,在证据1的图4(B)当中,不仅通过使用两幅图对照的方式体现出了对滑板形状进行改进后滑板本身出现的变化,即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同时还对滑板形状改变后的应力变化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最终得出了新形状抑制工作面裂纹的产生和发展的效果最大这一结论。

第三,在图8当中,对新形状和改进前形状在裂纹的产生方向和指数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在试验结论部分指出,通过实验、分析得到的滑板的新形状、约束方法,在实际使用中,不仅在防止扩大滑板的裂纹上有效果,而且确认在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上有显著效果。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图3、图4(B)(新形状)及图8当中,均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附图中所显示的耐火板形状极为相似的滑板形状。虽然证据1中确实没有用文字方式将上述滑板的具体数值、规格做出明确描述,但通过对证据1中相关附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客观对比后完全可以得出二者形状近似的结论。此外,由于证据1中已经就对滑板形状进行改进的目的、滑板形状改进前后的对比情况和随之带来的应力变化以及约束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当中的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完全可以得到实现本专利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即为实现减少裂纹的效果,对滑板的形状进行如证据1图4(B)和图8中的相应改进。

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以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即证据1并没有对距离浇注孔最近边缘的偏离方向即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在证据1的附图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附图极为近似的即偏离方向为大致平行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最大5°的偏离角度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限次数的试验或者合乎逻辑的分析是可以得到的,且维苏维尤斯公司亦未证明本专利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维苏维尤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已经就滑板形状的改进作出了相应的技术教导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得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5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边缘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先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圆弧过渡比尖角过渡具有更优越的防止裂纹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公知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防止产生安装过程中的错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属于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维苏维尤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苏维尤斯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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