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南阳市豫宛宾馆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寿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本案审查,未发现不当之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本案审查,未发现不当之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豫宛宾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豫宛宾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马彦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