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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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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5:43:37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5:43:37

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审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彦宾。

委托代理人朱文志,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制室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马文现。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王新川,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交、马文现。

委托代理人周宗保、王新川,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牟建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豫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荣欣置业有限公司在新城区广惠街南段西侧、学府名邸内所建设的13号、14号、15号商住楼工程,明示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年)牟建罚字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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