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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传有与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68号 原告张传有。 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春鹏职务:乡长 原告张传有诉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原初字第68号

原告张传有。

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春鹏职务:乡长

原告张传有诉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有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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