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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漯河市第三高级中学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常武林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漯河市第三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谢俊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心才,漯河市第三高级中学副校长。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00035号

原告漯河市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谢俊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心才,漯河市第三高级中学副校长。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献,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涛,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第三人常武林,男,汉族。

原告漯河市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漯河三高)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常武林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胡心才、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保献、陈俊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常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二、四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20日对漯河三高作出了漯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漯河三高下列行政处理:支付常武林2003年10月至2013年7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25110元,支付(2002年9月至2013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13640元。共计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38750元)。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告漯河三高诉称:2013年5月,原告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依法清退第三人常武林。第三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告投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3080元和经济补偿2480元,共计1556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15560元。原告接到被告的整改指令书后,根据案件事实,向被告做出了一份书面材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被告接到原告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后,不但没有进行复核和接受,相反,在之后送达给原告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对原告加重处罚,将投诉和整改指令书中的15560元增加至3875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使处罚权。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首先第三人的人事劳动关系仍在驻马店遂平县原单位。他的原单位破产时,已经一次性将其社保金缴付,只等他退休时在遂平县劳动部门领取退休金。其次从2010年起,第三人在漯河市高新区重九鞋厂工作。从2012年开始,又同时在漯河市市直幼儿园解放路分园从事全日制工作,并与漯河市市直幼儿园解放路分园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第三,第三人与原告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其所从事的是晚上9点到11点之间约2个小时看护学生寝室的工作,属于钟点工,周末节假日、寒暑假均照常休息。原告根据其值班的时间给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2、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2、4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漯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超越其职权范围,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我局作出的漯人社监理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书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维持。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常武林2014年2月25日到我局投诉漯河三高没有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常武林提交了投诉信、递交了投诉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来源:常武林提供。证明对象:常武林在漯河三高工作。第二组证据,接到常武林的投诉后,我局迅速展开调查,对漯河三高校长谢俊平、胡心才、赵富来和投诉人常武林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王保献、李英豪、朱丽青、王涛四名监察员分别对谢俊平、胡心才、赵富来和投诉人常武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对常武林在漯河三高工作的时间,劳动关系确认等。第三组证据,2014年3月4日对漯河三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漯人社监询字(2014)1号)。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2014年3月4日对漯河三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14年3月10日15时前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3.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流动情况说明;4.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5.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6.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7、常武林的工作起止时间及工资表(2002年至2013年)。如逾期不按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胡心才副校长签收。第四组证据,漯河三高提供常武林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情况:发放时间2002年9月至2007年2月,每月发放280元。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每月发放300元。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发放350元。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每月发放4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每月发放50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每月发放600元。证据来源:漯河三高提供。证明对象:漯河三高是按月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组证据,漯河三高提供的单位制度汇编。关于常武林情况说明。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漯核查办(2013)2号。机构编制核查问题反馈。漯河三高关于报送机构编制核查整改方案的报告(漯三高(2013)08号。证据来源:漯河三高提供。证明对象:证明漯河三高聘用常武林为寝室管理员,单位制度汇编36项中明确了寝室管理员职责,共有5条职责,是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关于常武林的情况说明和3份文件规定,单位于2013年7月辞退常武林情况属实。第六组证据,寝室安全责任书,关于食堂、寝室、门卫管理的几项规定,寒暑假值班安排表,关于对常武林的工作鉴定。证据来源:常武林提供。证明对象:在寝室安全责任书中,明确载明每天负责打扫楼道卫生、小院和各住室的卫生。按时督促学生起床就寝,寝室门准时开锁。上课前10分钟锁门。晚上9:50锁门,10:00熄灯。寝室管理员24小时值班,不准擅离岗位,否则扣发当月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学校请假等有关规定。寒暑假值班安排表。关于对常武林的工作鉴定。这些证据材料都能说明常武林给漯河三高不是劳务关系,也不像该单位所说钟点工。存在劳动关系很明确。第七组证据,2014年3月25日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漯人社监令字(2014)第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王保献、李英豪两名监察员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漯河三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漯人社监令字(2014)第001号),指出了漯河三高支付常武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工资;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2、4项规定。并告知在2014年4月2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八组证据,2014年6月13日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漯人社监先告字(2014)第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王保献、李英豪两名监察员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漯河三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根据违法事实核算支付常武林低于工资标准部分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750元。第九组证据,2014年6月20日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漯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王保献、李英豪两名监察员对漯河三高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漯河三高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第十组证据,2014年8月20日漯河三高向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漯政复(2014)78号。于2014年10月9日下达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漯政复(2014)89号。漯河市人民政府维持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漯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证据来源:漯河市人民政府。证明对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第十一组证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组证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十三组证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十四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十五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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