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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与何永福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建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蒙学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桥,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任务人员,顺便授权。 被告何永福,凭祥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建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蒙学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桥,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任务人员,顺便授权。

被告何永福,凭祥市连祥不锈钢装潢部运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诉被告何永福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动实行缴费工作,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没有侵害国度、团体、他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法学,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治理处累赘。

审讯员  冯潆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力铭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央求撤诉的,能否准许,法学,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