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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灿辉与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680号 申请执行人左灿辉。 被执行人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被执行人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左灿辉申请执行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680号

申请执行人左灿辉。

被执行人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被执行人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左灿辉申请执行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2009)芙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