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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6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 负责人张宇。 被执行人邱光军。 被执行人唐娟。 被执行人王维。 被执行人何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660号

申请执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

负责人张宇。

执行人邱光军。

被执行人唐娟。

被执行人王维。

被执行人何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银行存款9095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应得收入9095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邱光军、唐娟、王维、何伟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