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牟环保行审字第2号 |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乡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万素珍。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牟县雁鸣湖乡辛寨村的奶牛养殖厂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批复,擅自投入试生产,违反《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娟 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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