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民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苏效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开的卫生室内销售其购买的“九味蛰虫丸”药(购买20盒,每盒十七八元,已售12盒,每盒30元),2013年12月11日11时许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某某销售的“九味蛰虫丸”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席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书、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雪 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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