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18号 |
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毛,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确山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股副股长,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街七巷驿北小区,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清雅园小区13号楼。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确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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