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二终字第89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才,男,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慧华,女,汉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帅兵,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卫才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卫才又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卫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卫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卫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炜 审 判 员 王燕燕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会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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