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号 |
原告贺文丽,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赵跃伟,男,成年,汉族。 被告景月霞,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丽诉被告赵跃伟、景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文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贺文丽负担。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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