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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摩登天空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涉案音乐专辑出版时间、彩云在线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摩登天空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涉案音乐专辑出版时间、彩云在线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摩登天空公司主张的诉讼开支,原审法院将根据其提供相关票据的合理性、相关性、必要性以及经济损失的支持比例相应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彩云在线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duomi.com的多米音乐网上删除涉案歌曲《燃烧吧!小宇宙》、《感谢》、《一起来》、《太空蛋糕》、《美丽片段》;二、彩云在线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摩登天空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元;三、彩云在线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摩登天空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四、驳回摩登天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摩登天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审对上诉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支持甚少,难以弥补上诉人依法维权的合理开支。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支出费用的证据包括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差旅费发票。公证费和差旅费是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支出费用。律师费也低于《律师收费标准》中有关最低收费的规定。原审判赔的经济损失极低,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赔偿证据没有表述。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交了《音乐作品购买协议》及付款凭证,还有涉案专辑的获奖截屏,原审判决中只字未提,有失偏颇。被上诉人侵权范围广、侵权歌曲数量多、屡次侵权,性质恶劣。原审法院判赔金额在同类案件中过低,打击了上诉人的维权信心。

被上诉人彩云在线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判决彩云在线公司赔偿摩登天空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恰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