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吴海洋。 委托代理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重庆三峡光电科技产业园M2地块2号楼第2层第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执行董事。 被告:杨小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洋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优芯电子有限公司、杨小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洋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宇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