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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担任法律顾问 协调配合公职公司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主动担任法律顾问 协调配合公职公司律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拓展社会律师法律服务领域、发挥律师工作在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社会律师必须牢记使命。我们注意到,三中全会有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是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一节中的;而《意见》也开宗明义强调,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在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因此,社会律师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担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重在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推进公司依法运营,在担任“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意见》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必须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履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等,这既是针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规定,也是对社会律师的要求。

  社会律师必须素质过硬。例如政府法律事务,头绪众多、事务繁杂、涉及面广、时间紧急,新事项层出不穷、老问题盘根错节,其复杂性、专业性、艰难性对社会律师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课题。律师,以律为业、以法为师,解决法律问题只有凭借法律思维、依靠法律方式,把握法律规定的本质涵义,运用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努力做到游刃有余、使得问题迎刃而解。也正因如此,《意见》对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提出了“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等条件,可谓在政治素质及专业水准上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社会律师必须忠实勤勉。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公务性”。我们要做遵守法律、恪守道德的模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保守秘密,守住底线,不逾红线。在“廉政”的同时,我们还应“勤政”,不仅“招之能来”、“来之能战”,而且“主动行为”,“能动作为”。既为政府法律风险防范“保驾护航”,也为政府依法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正因如此,《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等,都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

  社会律师必须发挥合力。在工作中,社会律师要有“团队”精神、“队伍”意识。如“专”“律”合力。在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中,有专家也有律师,专家更显“高大上”,律师侧重“接地气”,专家与律师的合力则既“仰望天空”又“脚踏实地”,以实现系统性与操作性的完美结合。再如“内”“外”合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依四中全会决定所言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其更能深刻体会政府的决策意图、意思表示、价值取向,与社会律师的相对独立性相得益彰,正因如此,需要“内外结合”,齐心、携手、协力、共建。同样,企业经营活动特殊性强、复杂性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社会律师的经济、企业、产业等知识与经历背景相对弱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公司律师的协同作战,互补短板,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合法运营、持续发展的市场化需求。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向来枉费推移力,此日中流自在行”。社会律师应乘此东风,积极对接,主动服务,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一起,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责任编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