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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9
摘要:法制网首页>>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刑事法学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秉志发布时间:2016-04-19 14:39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 进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刑事法学 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秉志发布时间:2016-04-19 14:39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

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关于数额标准的解读

贪污受贿犯罪是贪利型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是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基本决定因素。因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还是以犯罪数额为首要的模式,只是改“具体的数额模式”为“概括的数额模式”,以维护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并授权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动态地、科学合理地设置某一时期的具体数额标准。《解释》则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刑法典第383条、386条贪污罪、受贿罪由轻到重三种罪状(即数额)及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确定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2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3条第1款)。《解释》关于数额模式的规定即其所确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数额标准应采用什么模式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考虑,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采用何种模式规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选择:一是数额幅度模式。即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幅度,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犯罪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如“两高”对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具体数额确定即采用了此种模式。二是不同类型的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即由“两高”将全国各省区按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三类或四类地区,并对几类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数额。以上两种模式可以说都是因地而异的数额标准,相比之下,第一种模式的差异是因省区而异,各省区自行确定数额;而第二种模式是不同类型地区间有所差异且其数额标准是由“两高”具体确定的。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是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影响;其主要弊端是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并给犯罪行为跨省区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定罪量刑带来困难。三是统一数额模式。即由“两高”以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这是《解释》所采取的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一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二是对跨省区案件的定罪量刑采取统一标准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其弊端是未能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相比之下,可以说第三种模式的利大于弊,因为司法的统一与公正尤其是现代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因此,对《解释》所采取的统一数额模式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并且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检验和完善。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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