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从特征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30
摘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齐心、刘洋 内容摘要: 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其目的最终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齐心、刘洋

  内容摘要: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其目的最终是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同时,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管是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刑法界法律学说,都无法给出一个客观、量化的判定标准。对此,笔者认为,从司法机关办案实务出发,要更好地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以在充分重视相关理论学说的同时,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固有特征加以提炼和掌握,通过对具体特征的把握达到认识这一抽象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刑法 因果关系 特征 限定性

  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介绍

  什么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说的定义为:所谓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从19世纪后半期以来,刑法学者就不断提出各种各样的学说。近代因果关系理论中最先提出的学说是条件说,此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刑法理论、日本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都处于通说地位。条件说,又称全条件同价值说,此说立足于逻辑的因果关系的立场,认为只要在逻辑上是发生结果的条件,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此说主张在行为和结果密切协作之间,如果存在逻辑上必然的条件关系,即“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则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

  原因说,又称原因与条件区别说,此说区分条件与原因,将对于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有力而重要的条件,作为对于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其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原因说是为限制条件说不当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产生的学说,故又称为限制条件说。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结果时,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也只有这一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当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上述学说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理论性太强,笔者认为,它们不能使大多数人对刑法因果关系形成一个较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当然对司法实践和日常法律活动的开展的指导作用也不够充分。因此简化纯理论学说,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加以说明,对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有较好的作用。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征

  普通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普通和特殊之间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共同性,也有其固有的独特性:

  (一)根本性特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其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刑法因果关系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受人的主观判断的影响,不管你是否预见和认识,这种联系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客观性的重要表现是因果关系所具有的物质性。所谓物质性是从哲学上物质的定义出发,像说世界是一个物质世界是强调其客观实在性一样,这里的物质性指现象之间单纯的事实上的联系,不掺入人的主观认识和价值判断,并且强调作为原因的现象具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力量和作用。无论行为人、评判者或一般社会公众对作为原因现象的行为具有产生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作用力是否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当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时,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行为与结果之问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关系都是一种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现实的客观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存在是客观的。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因果性,只能通过各种认识手段去了解它,掌握它,而不能把人们主观臆断的东西强加于它,否则,就会陷入唯心论。如果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就会出现同样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有罪过的,就承认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的,就否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这显然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正确认识事物的规律。因此认识、判断和评价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则,将因果关系看成是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客观实在联系,而不以人的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结合刑法因果关系的根本客观性特征,可以看出,相当因果关系说有很大的缺陷性。因果关系的本质客观性应排除主观因素的参与。因果关系既然是客观存在的,就应在客观现象的联系中去找寻,决不能以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其客观存在只是提供了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及其大小的一个客观基础,是一项依据,并不是全部因素。当因果关系超出必然性范畴出现介入因素时,先由此界定了应当担责的候群,在随后的判断中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方面,并取其作为影响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立的价值判断,判定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立,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此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问题也圆满得到解决。介入因素的考量也有条不紊。

  (二)区别性特征:法律性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是它同其他因果关系的重要区别。法律性也可以称为刑法规定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的因果关系的法律选择,将其界定在刑法领域,赋予其刑法上的特征,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具体来说,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它与认定行为的犯罪性质和裁量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密切相关,是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和轻重的客观依据;第二,刑法理论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一个衡量取舍的主观选择性,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是经过选择的,即在无数因果关系中,只抽取特定行为人的特定实行行为和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作为刑法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原因和结果。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纯自然的事实关系,而是在法律上具有意义与价值的事实关联性的问题。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经过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此,法律性是建立在客观性这一根本性特征的基础上,为刑法因果关系所特有的区别性特征,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第二特征。

责任编辑:张鑫

上一篇: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