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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性:互联网金融犯罪之规制原则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嫁接与融合,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现有金融运营壁垒与金融管理体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与突破,其迅速发展被视为金融领域突起的“异军”。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业态展现着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结合巨大能量的同时,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嫁接与融合,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现有金融运营壁垒与金融管理体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与突破,其迅速发展被视为金融领域突起的“异军”。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业态展现着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结合巨大能量的同时,也对基于传统金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入罪”和“出罪”观念提出了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刑法的滞后性矛盾也愈发突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的试验田,是经济加速增长的助推器,刑法理应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刑法的触角尽可能回缩,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当坚持及时、准确、适度,展示刑法“张扬”的一面,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O2O、网络融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其代表着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对打破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效率,推进金融业民主化和人性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成长于创新的土壤,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和规制,难免游走于现有法律合法与非法、乃至罪与非罪的边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风险予以充分评估并探讨相关刑法适用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引出问题: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刑事犯罪风险

  (一)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东方创投案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这起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首例P2P网贷平台负责人获刑的案件,被称为“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1.案情始末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邓某在庭审中供述,公司成立前期是有意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有资金需求企业的,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超过6%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便决定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当平台运作到9月中旬时,公司的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返还投资款。2013年11月,被告人邓亮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泽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人民币,扣除投资人已提现部分未归还本金5250.32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法院发布本案的执行公告和分配方案,1200名投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领取被法院追缴的赃款。

  2.对“东方创投案”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兴起,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备受瞩目,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然而,任何新生事物均有其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东方创投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大,受害人之广,对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之恶劣,引发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这一新兴领域刑法适用相关问题的深刻思考。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及积极意义

  2015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提到:我想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会使中国经济飞起来。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便捷、高利、透明和普惠等特性已经成为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其迅速发展属于顺势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首先,外在监管环境的缺失虽存弊端,但也给了互联网金融一定的生存空间;其次,中国互联网用户基数多,超过5亿人,而互联网金融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巨大的认同,其迅速发展也属必然。

  经过近几年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潮流。以余额宝为例,其诞生仅半个多月,累计用户数已经达到 251.56 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 66亿元。只用了 18 天时间就将合作伙伴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推上了中国用户数最大的货币基金的宝座。(1)截至2014 年2 月26 日,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 万,超过了 A股股民的数量,规模或达5000 亿元。截至2014 年2 月,余额宝规模已跻身全球十大基金之列,为全球第七大基金和第三大货币基金。(2)

  互联网金融代表着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二是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三是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四是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五是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三)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刑事犯罪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模式,这种新金融在对传统金融带来新挑战与竞争的同时,因监管缺失和能量过度释放也不断衍生出违法犯罪的风险,甚至催生一些新的犯罪手段或者开辟了金融犯罪的新领域和新路径,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制造麻烦。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刑事犯罪风险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1.以“支付宝”、“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宝宝们”的刑事犯罪风险。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出现后,其自身又打造了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即余额宝。余额宝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使之具有吸收存款、发行基金的功能,为投资者带来了收益,并创造了新金融业态。随着这些宝宝们规模的不断扩展与发展越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传统金融的秩序。例如,“微信钱包”等将散户的零钱悉数收纳,悄无声息地打破了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吸收存款的限定。当这些被吸收的资金越来越多,尤其作为投资收入返还给客户时,其行为有违反非银行机构不得吸收存款规定的嫌疑。而一旦其越界越走越远,利益的驱动使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闯入不得设立资金池的政策红线,其与犯罪可能仅仅一步之遥。

  2.P2P网贷借贷模式的刑事犯罪风险。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