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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中临时录音及使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翠 信息时代给民事诉讼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在电子司法改革浪潮到来之际,借助电子联络、存储和视频技术进行电子笔录,构成诉讼电子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减轻笔录工作的负担,德国自1975年1月1日起,在民事诉讼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翠

  信息时代给民事诉讼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在电子司法改革浪潮到来之际,借助电子联络、存储和视频技术进行电子笔录,构成诉讼电子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减轻笔录工作的负担,德国自1975年1月1日起,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三种临时记录方式:速记、缩写和录音。经过实践,可以预见,未来德国的民事司法将会逐步增加全程直接录音的比例。

  临时录音的规范与实践

  法律规定:三种临时记录方式

  为了减轻笔录工作的负担,德国自1975年1月1日起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使用三种临时记录的方式:速记、缩写和录音。

  实践中,通常使用的录音设备是带屏幕显示器的自动录音装置,或是带磁盘或硬盘存储的计算机。

  临时录音分为直接录音和法官口授两种形式。直接录音,是指全程直接无间断地录制庭审原话,即从庭审开始到结束均打开录音设备;法官口授,是指法官以口授的方式对事实经过和声明进行总结并录制在录音设备上。审判长可以交替使用这两种方式,例如对证人证言进行录音,而同时对庭审其他部分进行口授。

  采取何种临时录音的方式,由审判长一人决定,当事人不得针对该命令提起诉讼救济手段。通常而言,审判长在选择录音方式时,应当注意不打扰诉讼参与人。此外,临时录音不需征得证人同意,因为证人有义务在公开庭审上作证,因而不得不接受录音,就如同应接受速记一样。

  实践状况:口授与直接录音的优劣比较

  实践中,法官通过口授进行临时录音的方式极为常见,这也意味着审判长不得不随时打断证人作证进行口授,或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写下摘要,结束后进行口授,这同样极大地影响了审判长对证人言行举止的关注;而且,即便审判长的口授尽量忠实于原文,仍免不了多一句或少一句甚至润色语句,以致不知不觉中改动原意。

  与此同时,直接录音作为另一种临时录音形式也存在不足。学者们一致批评直接录音方式具有繁冗琐碎、极难识别发音等缺点,并认为这种方式不太适当或不太实用。但是,巴登符腾堡州劳动法院的院长Netter等法官认为学者们的陈旧观点忽略了现今技术的发展:以前不能对证人证言直接进行录音,往往是因为技术手段不够,但近些年电子设备与技术发展迅速,不仅拥有可观的存储空间,而且录音质量也显著提高。故巴登符腾堡州劳动法院在2010年至2012年间进行了试点,目的是探讨直接录音的方式是否增加法官的负担以及如何减轻他们的负担,制作原文笔录是否给服务人员带来更大的工作量,以及直接录音是否会在事实确认和证据评价方面带来质量改善。

  大约十几名一审和二审法官参与了试验,他们就案件实体问题讯问证人时采用全程录音的方式,而其他内容如警告、告知和询问个人情况等由审判长口授。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