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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简单模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虽然听起来是一个庞杂的过程,但实际上它却有一种极其简单的运作模式,那就是剔除外力的干扰,依照法律本身的规定解决好社会纠纷,推动法律原汁原味地得以实施。”这句话出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

  “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虽然听起来是一个庞杂的过程,但实际上它却有一种极其简单的运作模式,那就是剔除外力的干扰,依照法律本身的规定解决好社会纠纷,推动法律原汁原味地得以实施。”这句话出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资深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写给奥巴马总统的一封辞职信当中。透过这句话,将其引申到我国的司法实践,就是要以简单的法治思维确保法律实施,由此衍生出“法治思维的简单模式”。

  所谓法治思维的简单模式,按照史蒂文斯的观点:从过程上看,它强调司法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仅需把法律规定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和干预;从结果上看,只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共治理,就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很明显,法治思维的简单模式着重讲究的是司法的独立性,获得了独立性保障之后,其特有的价值功能的实现显得水到渠成。

  依据法律进行公共治理,应当运用一种简单化的法治思维,从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毋庸讳言,推动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我们仍要形成一个共识:要像抽丝剥茧一样,真正以简单化的法治思维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摆脱来自外界的各种束缚,以纯粹的心性和品格生产出高品质的司法产品,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国的法治事业。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法治思维的简单模式?

  史蒂文斯认为,首先从立法层面上看,要确保法律是良法。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取众人之意,合人心之善,补制度之漏,良法也!”制定法律必须立足于维护和保障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融合大众化的价值取向,善于把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村规民约、民俗风情提质修订为法律规定,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把“民意”元素嵌入到法律制定的全过程;要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对不合时宜的法律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断缩小法律滞后性的场域分布,把法律的指引功能贯穿于不断发展的时代空间。法律只有是良法,才能获得依靠法律进行公共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次,从法律实施上看,要确保法律能够原汁原味地得以施行。一方面,基于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专业性,要挑选出一大批“能人”作为实施法律的直接“操刀者”,遴选出职业操守高尚、司法技能优秀、能出色胜任司法工作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分领域分类别梳理整合旧有的法律条文,强化指导性案例素材的挖掘、研判和发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杜绝“同案异判”现象。同时,要确保法官、检察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司法实务调研,不断提高对法律和案情的研判能力。此外,要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豁免制度,保证法官、检察官依法、依职权审理案件的行为不受追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