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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精神病 鉴定人要当庭说个明白(2)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4月14日,姜堰区检察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窦小详进行重新鉴定。检察官先后两次赴南京,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供鉴定机构审查,并带窦小详接受专门检查。5月1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窦小详作

  4月14日,姜堰区检察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窦小详进行重新鉴定。检察官先后两次赴南京,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供鉴定机构审查,并带窦小详接受专门检查。5月12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窦小详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人出庭参加法庭质证

  6月16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的焦点是被告人窦小详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了查明事实,准确指控犯罪,确保庭审效果,姜堰区检察院申请双方鉴定人出庭作证。检察官根据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鉴定过程、证明结果向鉴定人进行了详细询问,鉴定人就相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逐一回答提问。某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在法庭上称,鉴定时认为窦小详存在幻觉,公安机关的补充调查材料反映出窦小详精神不正常。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执业鉴定人吕颖当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在精神检查中,窦小详能够清楚地解释盗窃的目的,对过程作了清楚的叙述,并且在偷车的过程中他也作了解释,反映他的动机是具有现实性的。”所以,依据行业规范,评价窦小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精神病。

  经过质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窦小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23日,法院判决窦小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泰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钱峻介绍,请专家对于专业性的问题进行鉴定,以前叫鉴定结论,现在改称鉴定意见,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已逐步向“专家证人”转变,如果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鉴定意见的,由法庭来评判。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当庭质证,有效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的质疑,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