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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同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并作出部署。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效如何真正体现出来?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四个关键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同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并作出部署。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效如何真正体现出来?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四个关键问题》的文章中指出:

  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适宜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类型;需要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机构建设;需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积极推进立法完善,健全相关配套体制机制。

  建议在完善立法时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建议借鉴多数法治国家司法ADR制度的做法,对部分适宜调解的案件建立诉前的调解前置程序;第二,探索建立从事调解员工作的激励制度;第三,在由政府财政保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纠纷解决组织经费的基础上,对于商事贸易、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纠纷,可参照域外经验,鼓励相关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有偿服务,采取市场化模式运行。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