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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变更执行要加强全程同步监督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审查、重点考核、全面监督,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全程同步监督,是确保刑罚公正执行的重要保障。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逐案审查卷宗。实体审查主要

  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审查、重点考核、全面监督,实现对刑罚变更执行全程同步监督,是确保刑罚公正执行的重要保障。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逐案审查卷宗。实体审查主要是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呈报表、奖惩审批表、记功的具体事实的证人证言和思想汇报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拟呈报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程序审查主要是审查监狱奖励记功审批表和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是否由分监区、监区直至监狱逐级研究提出呈报以及由各级负责人签署意见。为此,驻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要深入到分监区、监区,通过查看罪犯记分考核材料、有关会议记录和与罪犯谈话、向罪犯调查来进行“两看两查”。一看减刑、假释名单是否已经公示,二看是否经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一查记分考核及记功是否真实,二查有无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

  列席监狱相关会议,严把案件质量关。驻监狱检察室人员要依法列席监狱减刑、假释研究会议,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和建议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和出席情况进行监督。在审查中发现提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符合间隔期规定或超过法定减刑幅度的,材料不齐全的,及时提出不予提请或者撤回减刑、假释的检察建议。在法院审理期间,减刑、假释裁定宣告前,发现提请减刑、假释不当的,建议监狱撤回减刑、假释的建议或建议法院停止审理。对于监狱呈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检察室人员应根据平时掌握的罪犯病情,在列席监狱召开的提请罪犯保外就医合议会上,认真严格审查罪犯的疾病伤残鉴定意见,呈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病情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经监督审查,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也可以派人列席参加监狱管理机关的批准研究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动态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机关与派驻检察室应当实现微机联网,实现信息交流互换,资源共享,以便进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掌握监管活动的各项数据、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抓住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把监督工作做在提请“减、假、保”之前,防患于未然。

  构建刑罚变更执行听证等制度,增强公开性。为增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决定的透明度,对符合法定条件拟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到监管场所举行公开庭审听证,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席并发表意见,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监狱管理机关在研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发表是否同意保外就医的监督意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