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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谁定价 先弄清“谁拥有”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此次“谁拥有谁定价”和“停车位错时开放”等制度的落地,是有关部门破题“停车难”的一次有益探索。 据报载,今年元旦起,除绿色占道和换乘停车场以外,北京市其余停车位的定价将在政府引导下,完全按照“谁拥有谁定价”原则来决定。 对于停车位、车库的

  此次“谁拥有谁定价”和“停车位错时开放”等制度的落地,是有关部门破题“停车难”的一次有益探索。

  据报载,今年元旦起,除绿色占道和换乘停车场以外,北京市其余停车位定价将在政府引导下,完全按照“谁拥有谁定价”原则来决定。

  对于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且法律关系复杂,关于其归属问题一直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基本以物权法在内的相关规定为主要判断依据。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车位由狭义的“画线”车位和车库组成。据此,法律认可车位原则上属于权属专有部分。

  关于车位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可知,在建筑区域内,经过规划的车位都可以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形式予以约定。那么在购买出租之前,这些车位只能由开发商所有,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以此为基本判断标准。当然,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或者开发商超规划多建的车位,由于开发商没有原始占用的合理依据,这些车位就应该为所有业主所共有。这也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应有之意。

  由此,在车位未经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化占有之前,开发商拥有相应所有权。根据“谁拥有谁定价”原则,此时停车位价格应该由开发商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定价。而一旦车位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由业主进行掌控,那么此时定价应该由业主进行主导。当然,为了防止业主个人定价的非理性与无序,笔者倾向认为,应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由业主共同决定。新增车位由于属于业主共有,其定价权当然属于全体业主。

  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或者变更。物权法属于上位法,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论是“谁拥有谁定价”还是其他改革措施,无论是开发商单方决策还是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都不应该剥夺业主优先享用本小区车位等法定权利。

  本次“谁拥有谁定价”和“停车位错时开放”等制度的落地,是有关部门破题“停车难”的一次有益探索。当然,成果的取得和巩固需要有关部门广言纳谏、进行制度细化和修正,而这一切都应在法律这一最高的规则和程序约束下进行。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