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6月 17

作者: 法学学习

房屋被限制交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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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例
▌案例要旨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丁福如(DINGFURU),男,48岁,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 被告(反诉原告):石磊(STONESHI),男,62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 ▌简要事实: 被告石磊系涉讼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661.96平方米,类型为花园住宅,土地总面积2052.9平方米。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丁福如受让被告石磊的涉讼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5600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2008年 11月8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实际交付日止。 被告石磊按约支付房款。2008年10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长宁区交易中心发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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