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让孩子进一所好学校,家长花几万元托人“找门路”;结果事情没办成,钱也退了,还能去报警说对方诈骗吗?最近,某地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引发热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讲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花了4万托人转学,最后却报了警
市民A的孩子面临升学,想转入一所热门学校,但不符合入学条件。经人介绍,A认识了中间人B,并支付了4万元“协调费”,委托其帮忙办理转学手续。
B接到委托后,又将此事交给熟人C具体操作,并把4万元全额转交。
经过一番努力,C确实为孩子联系到了一所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正常办理入学和学籍注册。然而,A实地了解后认为这所学校“不是目标校”“离家太远”,最终主动放弃入学机会。
转学未果后,A心生不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B和C“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
警方介入调查后,B和C积极配合,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主动将4万元全额退还。A收到退款后还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B和C构成诈骗吗?该不该立案抓人?
法律分析:这不是诈骗,而是典型的“请托纠纷”
答案很明确: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我们从三个关键点来解读:
1. 对方真的去“办事”了,没有空头许诺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事情没办成,就是骗钱。”
但法律上判断是否诈骗,看的是有没有故意骗你,而不是“结果好不好”。
本案中,C并非坐享其成,而是实实在在地联系资源、沟通学校,最终为孩子争取到了一个合法合规的入学名额。虽然不是A理想中的“名校”,但该校具备正规资质,能注册学籍,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接收条件。
👉 这就像你请中介租房,他给你找了套房子你觉得不满意,你能说中介诈骗吗?显然不能。
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
2. 钱退了、人认错、取得谅解,说明没有“想赖账”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从一开始就想把你的钱据为己有,事后还躲着不见。
而本案中:
- B和C收到钱后用于办事;
- 事情未成后第一时间全额退款;
- 主动配合调查,无逃避行为;
- 获得报案人书面谅解。
这些都表明:他们的初衷是“通过人脉帮忙办成事赚点辛苦费”,而非“空手套白狼”。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和司法精神:
“请托事项未达成但已退款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3. 这种“花钱走后门”的委托,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A支付高额费用,请人违规操作入学,本质上是在试图绕过国家规定的就近入学、公平录取政策。
这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哪怕对方不退钱,A也很难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追加损失——因为这个“合同”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
现在人家不仅退了钱,还道了歉,反而回头报警要坐牢,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警方处理结果:不予立案,依法合理
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
- B、C无诈骗故意;
- 有实际履约行为;
- 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
- 案件属于民间请托纠纷,不宜刑事化处理。
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这一处理既尊重事实,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只有在必要时才动用刑罚,避免将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法官提醒:别把“后悔”当成“被骗”
近年来,因“花钱办事未果”而报警控告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涉及入学、就业、落户、工程承包等多个领域。但大多数最终都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 法官提醒您: 记住三点 具体含义 🚫 不要迷信“关系入学” 所有正规入学必须依政策进行,“走后门”不仅违法,还容易被人利用 ⚠️ 事没办成≠一定是诈骗 关键要看对方是否真实努力、是否有退钱意愿、是否存在欺骗 ✅ 纠纷优先走民事途径 可要求返还财产,但不能动辄报警企图让对方坐牢
否则,一旦形成“办事不成就报警报复”的风气,反而会破坏社会信任,浪费司法资源。
守法才是最好的“捷径”
教育关乎孩子的未来,每位家长的心情都可以理解。但越是关键时刻,越要守住法律底线。
✅ 合法合规的入学渠道始终存在;
❌ 花钱“找关系”看似快捷,实则风险极高——轻则钱财受损,重则牵涉违法犯罪。
与其事后追责,不如事先防范。请相信制度、遵守规则,才是对孩子最负责任的选择。
普法小贴士: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具备“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双重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声明:本文案例基于真实事件改编,人物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