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让孩子进一所好学校,家长花几万元托人“找门路”;结果事情没办成,钱也退了,还能去报警说对方诈骗吗?最近,某地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引发热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讲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花了4万托人转学,最后却报了警
市民A的孩子面临升学,想转入一所热门学校,但不符合入学条件。经人介绍,A认识了中间人B,并支付了4万元“协调费”,委托其帮忙办理转学手续。
B接到委托后,又将此事交给熟人C具体操作,并把4万元全额转交。
经过一番努力,C确实为孩子联系到了一所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正常办理入学和学籍注册。然而,A实地了解后认为这所学校“不是目标校”“离家太远”,最终主动放弃入学机会。
转学未果后,A心生不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B和C“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
警方介入调查后,B和C积极配合,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主动将4万元全额退还。A收到退款后还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B和C构成诈骗吗?该不该立案抓人?
法律分析:这不是诈骗,而是典型的“请托纠纷”
答案很明确: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1. 对方真的去“办事”了,没有空头许诺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事情没办成,就是骗钱。”但法律上判断是否诈骗,看的是有没有故意骗你,而不是“结果好不好”。
本案中,C并非坐享其成,而是实实在在地联系资源、沟通学校,最终为孩子争取到了一个合法合规的入学名额。虽然不是A理想中的“名校”,但该校具备正规资质,能注册学籍,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接收条件。
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
2. 钱退了、人认错、取得谅解,说明没有“想赖账”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B和C收到钱后用于办事;事情未成后第一时间全额退款;主动配合调查;获得报案人书面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请托事项未达成但已退款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3. 这种“花钱走后门”的委托,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A支付高额费用请人违规操作入学,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警方处理结果:不予立案,依法合理
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B、C无诈骗故意;有实际履约行为;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案件属于民间请托纠纷,不宜刑事化处理。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法官提醒:别把“后悔”当成“被骗”
记住三点:不要迷信“关系入学”;事没办成≠一定是诈骗;纠纷优先走民事途径。
守法才是最好的“捷径”
普法小贴士: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需具备“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双重要件。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声明:本文案例基于真实事件改编,人物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教育。
作者: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