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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36号 罪犯文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36号
罪犯文波,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文波犯抢劫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2009年7月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郑刑二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刑9个月,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文波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14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尾随从银行出来的郝某,抢走其提包,将包中的5000元现金及三张存折搜出,逼其说出密码后到银行从存折上取走现金44000元。系主犯。
罪犯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文波自减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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