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25号 罪犯徐荣周,曾用名郑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阳谷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以(2007)源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荣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宣判后,2007年4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荣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前后,该犯伙同彭某等人预谋对王某实施抢劫。2005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其家楼下停轿车时,该犯等人持仿真玩具枪将王某劫持,对王进行殴打、捆绑,至王头部、胸部多处受伤,并把王存放在车上的8万余元现金及两部手机(价值3483元)抢走,将王弃之荒地,后驾车逃离。系主犯。 罪犯徐荣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禁闭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荣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荣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