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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凤、申嘉富与魏海军人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21号 张清凤、申嘉富诉魏海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魏海军在你行存款予以冻结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21号

张清凤、申嘉富诉魏海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魏海军在你行存款予以冻结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玉莲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嵘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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