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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李俊亮、李进宇、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李俊亮 被执行人李进宇 被执行人杨俊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李俊亮、李进宇、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李俊亮

被执行人李进宇

被执行人杨俊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李俊亮、李进宇、杨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俊峰在林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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