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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与桑俊燕、刘国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9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 被执行人桑俊燕 被执行人刘国存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桑俊燕、刘国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9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

被执行人桑俊燕

被执行人刘国存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村信用社诉桑俊燕、刘国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桑俊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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