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伏根 被执行人胡合平 被执行人于小刺 被执行人赵启林 被执行人赵保林 被执行人于学林 被执行人王军亮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王伏根、胡合平、于小刺、赵启林、赵保林、于学林、王军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于小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