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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路长付、郭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 被执行人路长付 被执行人郭文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路长付、郭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

被执行人路长付

被执行人郭文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路长付、郭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路长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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