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 被执行人栗军卫。 被执行人景军林。 临淇信用社诉栗军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栗军卫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6号院416号楼2单元12号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不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刘军喜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