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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景军林、栗军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 被执行人栗军卫。 被执行人景军林。 临淇信用社诉栗军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

被执行人栗军卫。

被执行人景军林。

临淇信用社诉栗军卫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栗军卫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6号院416号楼2单元12号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不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刘军喜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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