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 被执行人程新朝 被执行人李向军 被执行人焦魁 被执行人栗军强 关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程新朝、李向军、焦魁、栗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焦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