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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香等十四人与李开武、刘启增、新乡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州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610号 常建香等十四人诉李开武、刘启增、新乡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州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610号

常建香等十四人诉李开武、刘启增、新乡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林州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启增在你行的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俊杰

审判员 :郝秋江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振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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