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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与莫邵琳、刘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18号 李长江诉莫邵琳、刘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莫邵琳、刘伏云所有的位于XXXXXXX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两年。 二、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18号

李长江诉莫邵琳、刘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莫邵琳、刘伏云所有的位于XXXXXXX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被查封房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卫青

审判员 :郝秋江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振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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