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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与王洪林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7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王洪林,男,1970年06月26日生。 被告钞利,女,1976年05月04日生。 被告肖江涛,男,1979年03月10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王洪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7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王洪林,男,1970年06月26日生。
被告钞利,女,1976年05月04日生。
被告肖江涛,男,1979年03月10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王洪林、钞利、肖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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