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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与段朋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2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段朋,男,1986年9月12日生。 被告杨红伟,男,1980年2月15日生。 被告段亮,男,1990年2月1日生。 被告李梅苏,女,1983年8月10日生。 被告钞秀娟,女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2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段朋,男,1986年9月12日生。
被告杨红伟,男,1980年2月15日生。
被告段亮,男,1990年2月1日生。
被告李梅苏,女,1983年8月10日生。
被告钞秀娟,女,1973年12月7日生。
被告秦战方,男,1988年11月13日生。
被告秦殿军,男,1961年10月1日生。
被告秦占胜,男,1986年5月9日生。
被告段强,男,1981年4月27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段朋、杨红伟、段亮、李梅苏、钞秀娟、秦战方、秦殿军、秦占胜、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3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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