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4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张留安,男,1968年1月8日生。 被告曹占杰,男,1970年11月14日生。 被告赵静,女,1979年12月9日生。 被告刘利霞,女,1981年8月13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张留安、曹占杰、赵静、刘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