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5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史红占,男,1973年10月10日生。 被告吕俊榜,男,1970年5月7日生。 被告刘文军,男,1971年7月16日生。 被告刘红兵,男,1972年2月9日生。 被告润双勤,男,1956年6月11日生。 被告孙现伟,男,1966年12月20日生。 被告孙明现,男,1959年12月16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史红占、吕俊榜、刘文军、刘红兵、润双勤、孙现伟、孙明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