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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青与钱保存、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 被执行人钱保存。 被执行人张建勇。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与被执行人钱保存、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

被执行人钱保存。

被执行人张建勇。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与被执行人钱保存、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保存、张建勇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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