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 被执行人钱保存。 被执行人张建勇。 申请执行人李玉青与被执行人钱保存、张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保存、张建勇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月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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