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马荣申。 被执行人赵海光。 申请执行人马荣申与被执行人赵海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赵海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荣申报酬26250元。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赵海光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光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马荣申3000元,且双方就剩余款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