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邢兰根。 被执行人何战勇。 被执行人王争坡。 申请执行人邢兰根与被执行人何战勇、王争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何战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兰根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何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2011年1月12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原告邢兰根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三、被告王争坡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月西 |